12月17日下午,經由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在一起商標近似糾紛中,斯凱杰公司旗下斯凱奇((SKECHERS))品牌關于“S圖形”的美術作品著作權,被北京市高院認定只是經過簡單藝術化處理的英文字母“S”,尚未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圖片來源: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根據北京市高院在本月10日作出的(2020)京行終5470號判決書披露,在這起商標近似糾紛中,訴爭商標為福建省晉江市步獅鞋塑有限公司于2013年申請注冊第12635822號“S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舞衣;鞋(腳上的穿著物);涼鞋;運動鞋;鞋面;鞋底;帽;襪;手套(服裝);婚紗等。
圖片來源:訴爭商標(截圖自中國商標網)
引證商標則為斯凱杰美國公司自1997年起申請的多個不同樣式的“S圖形”商標。商標注冊號分別是1266107、5780577、6383851、G984878、10426651。核定使用品類包括鞋、帽子、手套、服裝等。
圖片來源:引證商標一至五(截圖自中國商標網)
2019年5月,商標評審委員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理由包括兩方面。一是步獅鞋塑申請注冊的訴爭商標,與斯凱杰方面持有的5個引證商標構成近似,違反了商標法第30條和31條規定。
其次,斯凱杰公司對Sdesign美術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訴爭商標圖形與該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而步獅鞋塑未能證明訴爭商標為其獨立創作,所以步獅鞋塑將與斯凱杰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圖形作為訴爭商標進行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32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步獅鞋塑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而變數由此產生。
根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判決,雖然法院依然認定訴爭商標與斯凱杰方面持有的5個引證商標構成近似。但對于訴爭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32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方面,一審法院作出相反判定。
其提出,斯凱杰方面主張享有在先著作權的“S圖形”均系對英文“S”的簡單變形或藝術化處理,設計較為簡單,尚未達到我國著作權法要求的創造高度,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此外,我國著作權作品登記采用自愿登記制度,國家版權管理機關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在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情況下,僅憑登記證書難以認定“S圖形”已構成美術作品且享有在先著作權。
因此,訴爭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32條,被訴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有誤,但整體結果正確。
步獅鞋塑和斯凱杰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院在二審判決中分析道,首先,斯凱杰公司主張的“S圖形”是經過簡單藝術化處理的英文字母S,尚未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其次,由于登記部門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予以判斷。而斯凱杰公司提交的平面媒體廣告頁,授權書等證據,僅能證明公司對該品牌的宣傳使用及授權情況,無法佐證“S圖形”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及相應的著作權歸屬。
因此,步獅鞋塑并未損害斯凱杰公司的在先著作權。一審判決中關于訴爭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32條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北京市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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